幼儿教师: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2.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3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积极向上。有特长、曾获得区级及以上教学业务类评比奖项、区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者,年龄可放宽至40 岁。
4.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5.须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
6. 有经验、会电脑和艺术特长者优先考虑,热爱幼儿,充满爱心,有亲和力,善于与孩子及家长沟通。
保育员:
1.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爱心,普通话标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熟悉幼儿园保育教育、卫生消毒等相关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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