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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服务事项网上办

来源:中国沈阳人才网 时间:2020-02-06 作者:中国沈阳人才网 浏览量: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人社服务工作,及时回应群众人社领域方面的期盼诉求,确保人社业务办理不停歇,服务质量不下降,办事渠道“路路通”,制定如下办事指南。

一、人事人才服务

(一)人才引进

1.问:2020年我市春季赴外埠人才招聘活动如何开展?                

答: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暂停春季赴外埠现场招聘活动,调整为开展线上招聘会。2月中下旬,市人社局将印发通知收集汇总各类单位岗位需求。预计3月中下旬,通过沈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并向“双一流”高校进行广泛宣传,请各地高校毕业生和我市急需紧缺人才及时关注沈阳市人社局官网通知及招聘信息,届时参加我市线上人才招聘活动。

2.问:我市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已报名参加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2020年度)组织的全国春季硕博巡回招聘会,疫情期间招聘会时间及形式是否有调整?       

答:2020年,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春季招聘会已由线下调整为线上,招聘会时间未作调整,近期人才交流中心将与报名参会单位就招聘会相关事宜进行联系,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10-68207415,15210771935。

3.问:疫情期间,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资助如何申报?

    答:疫情期间,各单位及引进的博士可在通过沈阳市“引博”工程数据库系统在线申报,申报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网址为ybgc.syrc.com.cn。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单位及相关博士可延期申报。

4.问: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中高级人才洽谈会还举办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中高级人才洽谈会举办形式调整为网上进行。中高级洽谈会春季首场时间拟定于3月下旬,待线上相关功能开发测试完毕后,3月初发布洽谈会通知。

5.问: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申请高级人才库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以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或沈阳市高级人才服务网(http://talent.syhrsa.org.cn/),申请加入高级人才库。

6.问:暂停开展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活动期间,企业如何发布招聘信息?毕业生如何求职?

答:企业、毕业生可通过“盛京好办事”APP,沈阳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以及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http://218.25.90.181/)参与网上招聘活动。咨询电话:31407036。

7.问:疫情防控期间,“沈阳人才驿站”如何安排?

答:疫情防控期间,沈阳人才驿站暂时关闭,停止相关审批及入住服务,拟将职业指导等交流活动转为网络远程方式对公众进行播放。最新动态请关注“沈阳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31401255。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8.问: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已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等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市政府已经批准但尚未组织实施的招聘待疫情过后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确需补充紧缺急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简化招聘程序,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9.问: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如何备案?

答: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沈阳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12号)等文件规定,自主引进紧缺急需、45周岁以下的双证博士以及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人员,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10.问: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晋级如何备案?

答: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核准的普通管理岗位数额,开展普通管理岗位晋级工作,相关备案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11.问: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如何备案?

答: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38号)等文件规定,开展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相关备案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三)补贴等费用申请及发放

12.问: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辽宁省有关人才补贴、资助和奖励工作,是否延期申报?     

    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推迟人才政策兑现受理、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9号),辽宁省开展的人才补贴、资助和奖励工作延期申报。我市初审申报截止时间延期至3月16日(申报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及省人社厅要求适时调整),请各申报单位于3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j22539011@163.com,同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市人社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1409室),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3.问: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是否延期申报?

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推迟人才政策兑现受理、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9号),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延期申报。我市申报时间暂推迟至3月21日(申报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及省人社厅要求适时调整),请各申报单位,提前将汇总后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rsj22539011@163.com,待初审通过后,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邮寄至市人社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 人才大厦1407室,咨询电话22539012)。

14.问: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如何办理?

答: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可通过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网上大厅办理(http://218.25.90.181/)。咨询电话:31407036。

(四)人事档案服务

15.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如何在线办理?

答:登录http://zwfw.shenyang.gov.cn/沈阳市政务服务网,个人实名制注册。点击个人服务→主管部门→人社局(网上办理方式)办理。

办理内容: 1.高校毕业生档案的接收和转递;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预审服务;3.开具调档函(档案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档案在原离职单位的流动人员);4.存档证明;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6.档案咨询业务;7.其他档案相关业务。

16.问:如何进行存档信息查询及业务咨询?

答:疫情期间,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查询:一是通过沈阳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沈阳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syrcjob)—档案查询。二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hrsa.shenyang.gov.cn)点击网上交流→政策解答,即可对档案业务的相关政策和办事要件进行咨询。三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的呼叫中心电话024-22531302咨询档案相关业务及政策咨询。档案业务预约服务电话:024-31401220,024-31401077

(五)职称评定服务

17.问: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如何开展职称办理工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将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和已有的职称工作QQ群(85546413),发布省、市职称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将省、市职称有关文件及相关表格上传至市人社局官网和职称工作QQ群(85546413),方便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查阅或下载。联系人:李刚,13322445690;孙宁,13998890068。

18.问: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招聘补充的医护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常态聘用工作,可通过职称工作QQ群(85546413)报送聘任人员名单,疫情过后补办相应聘用手续。 联系人:王贵庄,13654903355;侯天民,13604054208。

19.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领取职称评定证书?

答:原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劳动大厦三楼)申领职称评定证书业务暂缓办理,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4-31407013、024-34101226。

(六)工资审批服务

20.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和工资手册的审核应如何办理?

答:即日起,暂由各单位变动后直接发放,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行审批。

21.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聘用工作(含退休前聘用)以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如何开展?   

答:为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办理模式为电话微信联系与线上申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1.相关工作申报材料无变化;2.申请单位需将所有申报材料制成PDF格式电子文档,并发送至工作邮箱:sysrsjgzc@163.com,无需提交纸质材料;3.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审核通过的表格以PDF格式返还申报单位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

22.问: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符合表彰条件的人和事如何开展表彰?

答: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先行整理上报申请表彰材料,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开展表彰。拟表彰的人和事对开展疫情防控有特殊引领和激励作用的,可通过值班电话先行联系,立即申报,简化程序,及时表彰。

(七)人才教育培训服务

23.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如何安排?

答:根据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www.lngbzx.gov.cn)已开放在线学习,学员完成学习的课程暂计入年度选修课学时,必修课程内容待2020年度干部在线学习文件下发后确定。省干部在线学习网已上线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学习资源,学员优选学习。

24.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补贴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活动是否正常开展?如何进行就业(创业)培训线上培训?

答: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活动。对有培训意愿的学员实施线上报名,由学员承诺的方式容错办理。学员可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hrsa.shenyang.gov.cn/),查看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信息,根据培训意愿选择报名。培训机构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接受培训学员报名,并利用培训机构现有视频资源,组织学员开展线上培训、线上讨论、线上辅导、线上答疑。咨询电话:024-22531422。

25.问:如何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线下职业培训?

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线下职业培训停止开班招生,具体开班时间,按市政府规定学校开学的统一安排。线上职业培训正常实施。联系人:王安平,联系电话:13704006655

26.问: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在线免费技能培训可以学习?

答: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辽宁省农村劳动力远程技能培训平台”内视频资源,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开展网络在线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学员可访问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hrsa.shenyang.gov.cn/),点击“远程技能培训”,即可自行选择培训专业,观看培训视频。

二、就业创业服务

(一)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27.问:疫情期间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及失业登记可以不见面办理吗?

答:需要申领《就业创业证》劳动者可通过“盛京好办事”APP网上申领《就业创业证》(电子证)。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延缓办理,待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后,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停保单予以补办。

28.问: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该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疫情期间为避免人群聚集和交叉传染,针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可延缓办理,待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后,按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予以补办。

(二)就业援助

29.问:“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如何安排?

答: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主题日现场招聘活动已暂停,改成线上开展,全市各区、县(市)就业信息通过统一数据库发布,有求职需求的人员可以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www.syhrsa.org.cn)、沈阳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和盛京好办事APP查询相关信息。咨询电话:024-31407051    024-31401156

30.问:疫情期间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www.syhrsa.org.cn),查询属地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信息,通过电话确认、微信传递相关材料等信息化方式,进行“不见面”办理。咨询电话:

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31912672

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22898849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指导科  18698866588

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8504829

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6249693—8103

13840321766   13079271527

浑南区社会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23770038

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                     85831307

苏家屯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9810799

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9715700

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7853259

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7892184

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7340902

13386822022(失业登记) 15640316665(就业困难认定)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87103709

31.问:疫情期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贴能否及时发放?

答:疫情期间,沈阳市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将确保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32.问:疫情期间就业援助活动如何开展?

答:疫情期间,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将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形式,向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帮扶政策和就业岗位信息。相关求职人员也可以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http://www.syhrsa.org.cn)、沈阳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和“盛京好办事APP”查询就业信息。

33.问:疫情期间残疾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能否及时发放?

答:2019年10月至12月份的残疾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受疫情影响,将按时、保质发放。咨询电话:024-31401153

(三)创业服务

34.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疫情防疫期间,创业者可通过电话与各区县(市)贷款工作负责人联系,通过电话预约,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联系电话:

沈河区   13898870527,13032440602

铁西区   18640215851

和平区   13840099194 ,13940331911

大东区   18842440458,15840368277

皇姑区   13252813427

浑南区   18302409578

沈北新区  13516099088,15566222655

新民市    13889148791

法库县    13940469538 ,13889369922

辽中区    18304034345

苏家屯区  13904048719

于洪区    13842076016

康平县    13555774404
35.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认定“创业带头人”?

答:申报创业带头人认定可待疫情平稳后申请办理,疫情期间申请认定“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可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与企业注册地人社局联系,申请认定“创业带头人”,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和平区联系人:李欣原    联系电话:13840099194

沈河区联系人:于水平    联系电话:13998344006

大东区联系人:林少蓉    联系电话:67983850

皇姑区联系人:王  爽     联系电话:15940095930

铁西区联系人:李  莉     联系电话:25711219

浑南区联系人:阎  丽     联系电话:15140127686

于洪区联系人:李雪峰    联系电话:13842076016

沈北新区联系人:王淼    联系电话:88043266

苏家屯区联系人:曹霏    联系电话:13840248366

辽中区联系人:胡乃新    联系电话:18604933939

新民市联系人:郑  雷     联系电话:15940359412

法库县联系人:赵谷丹    联系电话:13898889019

康平县联系人:高庆阳    联系电话:13252888666
36.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答:申报租房补贴可待疫情平稳后,6月末前办理即可。目前办理流程和材料无变化。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可进行电话咨询和预约办理,联系电话如下:

和平区:024-31912275
沈河区:024-24855507
大东区:13889237834/13694123085
皇姑区:13342490719
铁西区:024-25711356
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13238862130
浑南区:024-23844089
沈北新区:024-88043266/18340485207
于洪区:13804219618/邮箱114888111@qq.com
苏家屯区:024-89121280
康平县:13252888666
辽中区:17609879407
法库县:13066644644/13909834190
新民市:13889385726

(四)流动党委服务

37.问:疫情防控期间市人才市场党委流动党员如何缴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可通过手机下载招商银行APP,在生活缴费→党费中选择沈阳人力市场党委,输入身份证号进行缴费,目前由于疫情影响,APP中账单无法及时更新,党员可暂时通过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并将付款截图以及个人信息发送给工作人员进行保存,缴费二维码在沈阳人才市场党委流动党员QQ群中进行公布。咨询电话:024-31407013。

(五)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38.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何开展?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暂停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原2020年2月份鉴定计划安排延期进行,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电话通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咨询电话:024-22899338。

(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39问: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是否开展?

答:按照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暂缓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报名及考试工作,恢复鉴定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及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咨询电话:电话:024-22899056、13358881027。

40.问:已经完成鉴定全过程的证书还可以继续领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参鉴单位及个人证书领取方式:请先致电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综合科核实证书情况,确认后原则上由鉴定中心安排证书邮寄。查询电话:024-22899056、13358881027;验印电话:024-22899159、13604903389。

(七)特殊工种服务

41.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业务?

答:特殊工种退休相关业务暂缓办理,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4-31407013、34101226。

三、社会保险服务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2.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一次性资格审批,是否可以延期办理?
    答: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建议申请人延迟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材料不变。请放心,申请人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其退休时间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批准其退休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其退休待遇也不受影响。
    43.问: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如何办理?
    答: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44.问: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如何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答: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用户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enyang.gov.cn),点击“社保网上服务”,进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个人办事大厅”,查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45.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正常发放?

答: 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但延缓办理退休新增业务,待疫情结束后按确定的达龄退休时间补发待遇。对特殊情况必须本月办理的,可根据公布的电话预约办理。

46.问: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市社保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bzx.shenyang.gov.cn/)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参保证明打印等业务,企业新招录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需本人办理停保手续,由企业直接在网上办理人员增加。同时将原来每月1-15日经办期延长至24日中午12时。

47.问:如何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业务?

答: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疫情防控期间窗口不受理参保登记业务,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和银行代扣登记人员可通过银行代扣方式将疫情期间养老保险费一并扣缴,不影响个人缴费。特殊紧急情况接受电话预约。

48.问: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窗口暂不受理转移业务。办理转移人员通过社保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也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所需要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49.问:如何办理退休人员新增业务?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达龄办理退休审批的单位及参保人员可延缓办理,并按确定的达龄退休时间补发待遇,退休待遇不受影响。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预约办理。

50.问:如何办理一次性支付等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窗口暂不受理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遗属新增、更改卡号等业务,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预约办理。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1.如何办理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

  答:对疫情期间达龄办理退休审批的单位及参保人员可延缓

办理(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并按确定的达龄退休时间补发待遇。如必须办理,请电话预约,以减少等待及交叉感染。联系人:王守权,13610881912;张振国,13909812356

52.问:如何办理在职业务?

答:疫情期间可先不做变动,参保单位须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无变动申报,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变动。

53.问:如何办理退休业务?

答:退休新增尚未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于疫情结束后办理,相关待遇予以补发;退休人员发生死亡,需停发待遇的,可以通过微信申报待遇暂停,实物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54.问:如何办理转移业务?

答:所有转移业务网上经办,手续采用邮寄方式。

(三)工伤保险

55.问:如何办理网上办事大厅已实现功能的业务?

答:用人单位可按照各项功能提示进行操作(网址http://gs.sbzx.shenyang.gov.cn),优先选用网上办。

56.问:如何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未能完全实现功能的业务?

答:用人单位应以电话形式进行预约,以微信形式进行要件核实和办理结果反馈。

57.问:如何办理协议机构工伤保险月结算业务?

答:各协议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工伤保险月结算表的电子版,社保中心按电子版对账、结算。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相关纸质材料(邮箱:sygsbb@163.com)。

58.问:如何办理协议机构各种审批(含辅助器具)业务?

答:联网结算的协议机构通过工伤保险业务系统上传审批信息;无法网络上传的,可通过微信办理。

59.问:如何办理对单位报销业务?

答: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无截止期限,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的参保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携带报销材料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业务。

60.问:如何办理工伤职工门诊就医业务?

答:各协议医疗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治情况和患者用药需求,在保障医疗安全和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为患者临时开具最长2个月处方量,以减少赴医就诊次数,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

61.问: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

答:对于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故障的工伤职工,就医时协议机构可先按手工结算记账并在月结算时手工报账,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换卡。

62.问:如何办理特殊业务?

答: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需履行特殊审批业务的(如:转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转外地就医等),由各参保单位在社保中心网站(http://sbzx.shenyang.gov.cn/)下载业务审批表,通过微信进行审批。

63.问:如何办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四)失业保险

64.问:如何办理用人单位参保增减变动及移交失业人员业务?

答:采取用人单位承诺制,由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方式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办理业务,所需要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65.问: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

答:失业人员通过“盛京好办事”APP实行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不能使用APP办理的失业人员,实行延期办理,保证其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劳动关系服务

(一)工伤认定等行政审批服务

66.问: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根据市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确定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要求,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进行相应顺延。二是在业务窗口受理的同时,实行电话备案和预约、材料邮寄等方式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三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视同为申请认定时间,事后按以收到材料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伤认定。联系电话:22511952、22899336。

67.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答:需提供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含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企业人数。

窗口办理:办理期限延期至疫情结束三个月以内办理

网上办理:疫情期间正常办理

网址: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联系方式:姜哲玉 22512039  13591455008

68.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集体合同》?

答:需提供承诺书、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办理。

窗口办理:办理期限延期至疫情结束三个月以内办理

网上办理:疫情期间正常办理

网址: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联系方式:贺震 22855266  13252807177

69.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企业招工备案》?

答:需提供劳动合同、录入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名册

窗口办理:办理期限延期至疫情结束三个月以内办理

网上办理:疫情期间正常办理

网址:https://syapp.wx.cmbchina.com:8181/syrsj/login_qiye.html

联系方式:贺震 22855266  13252807177

70.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和变更,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工时制审批等服务?

   答:按照全市统一要求,2月3日-2月9日,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已暂停线下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办理以上两项服务人员可在沈阳政务服务网 、“沈阳政务服务 ” 微信公众号 、“盛京好办事 ” APP提供线上政务服务办理。申请人可按照网上办事指引,准备各申请材料,在线提交申请;需审验原始材料的 ,可在网上选择“快递取送材料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和变更,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工时制两项审批事项现场勘验环节改为提报相关材料。具体详询电话:83962014,联系人:赵巍、佟骁勇。

71.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中外合作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答: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中外合作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可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网站申请。联系人:李沈,咨询电话: 86932014 、22899138。

72.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答:需具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经审查(现场勘验)及批准后办理。

窗口办理:办理期限延期至疫情结束三个月以内办理

网上办理:疫情期间正常办理

网址: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联系方式:李磊 22512039  15504016000

(二)行政复议诉讼

73.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提起行改复议?是否可以申请听证、查阅案卷?

答:行政复议申请人及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工作时间内电话预约办理,申请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办理复议事项时,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预约咨询电话(传真):024-22855267。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疫情防控期间对行政复议的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查阅案卷、复议听证等事项一律暂缓。
   74.问:如果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未能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期间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相应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5.问: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如何处理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
    答:市人社局将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出庭应诉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与办理时限

76.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及在此期间已经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排庭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7.问: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四)劳动监察

78.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投诉举报业务正常受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建议以“不见面”投诉举报为主,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拨打“12333、22853723”电话,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8890000平台)或发函至沈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中心(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9号)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79.问: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部门正常开展执法工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运用网络、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调解,力争在少见面或不见面的情况下相应认定纠正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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