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人社发〔2021〕42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
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用人部门: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规定,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从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1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164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300元调整为2400元。
“慈爱儿康行动”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300元调整为2400元。
二、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岗位补贴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配比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和《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