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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沈阳人才网 时间:2023-01-10 作者:沈阳人才网 浏览量:

沈人社发〔2021〕7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的有序开展,着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现将《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按照《省人社厅转发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以共享用工形式被安排到现企业工作前,劳动者充分享有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并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原企业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

2.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劳动者参与共享用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3.劳动者有权了解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现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4.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者应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6.现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协议规定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接收。

7.劳动者不适应现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现企业协商一致后,回原企业工作。

8.合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因现企业需要,经原企业同意,且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现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原企业与现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后,可以继续在现企业工作。

(二)义务

1.劳动者应遵守现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相关规程。

2.劳动者应服从现企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参加现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3.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不回原企业或者个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原企业有权知悉现企业有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食宿安排、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原企业应与现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享用工企业供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事项。

(二)义务

1.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的名义安排到现企业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2.原企业进行共享用工前应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协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不得强制共享用工。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现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3.原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据现企业所在行业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收取费用。

4.原企业应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现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现企业在共享用工协议中进行约定。基金支出部分从原企业支付,企业承担部分由原企业和现企业在协议中约定解决。

6.劳动者严重违反现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的情形时,原企业不得拒绝接收现企业退回的劳动者。

7.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和安排劳动者。

三、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劳动者严重违反现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情形的,现企业可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2.现企业有权监督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督促原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现企业有权利掌握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及职业技能。

(二)义务

1.现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和原企业共享用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现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现企业应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

4.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现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原企业补偿,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5.现企业招录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人社部门的服务和指导

1.人社部门应建立完善或指导第三方搭建共享用工平台,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把企业间共享用工的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等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并按需组织对接活动。

2.人社部门应指导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和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明确供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好共享用工备案,防范开展共享用工的矛盾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人社部门应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需要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符合条件的共享用工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人社部门应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5.人社部门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人社部门应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流程

2.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签署)

3.共享用工保障协议(缺工企业与劳动者签署)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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