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人社发〔2021〕11号
沈阳市优秀创业标兵评选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突出创业标兵在我市创业工作中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近年来优秀创业标兵评选工作开展情况,对《通知》中创业标兵评选工作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奖励范围
将《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奖励范围“上一年度全市范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带动就业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创业者。”调整为:“参评年度全市范围,在带动就业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创业者。”
(二)评选条件
将《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评选条件:
1.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创业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法纳税,为所聘用的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积极开发不断创新生产经营项目、自主创业带动安置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4.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或所开发的技术、工艺已在企业生产中应用或产品已投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带动就业类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20人以上;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五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40人以上;
6.科技创新类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五年以内的企业,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300万以上。
调整为:
(一)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创业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法纳税,为所聘用的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积极开发不断创新生产经营项目、自主创业带动安置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或所开发的技术、工艺已在企业生产中应用或产品已投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除上述条件外,参评创业标兵人员,还需满足下列参评条件中的一条:
1.成立三年以内创业企业满足带动就业15人(含)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30人(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创业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企业,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3.成立三年内的创业企业参评年度内实现稳定带动就业6人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创业企业参评年度内实现稳定带动就业10人以上;
4.创业企业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企业创业项目2年内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且连续2年(包括参评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程序
将《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申请程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先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创业标兵”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将候选人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评审拟定“创业标兵”候选人名单,在媒体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1.申报。参评的候选人通过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每年4月30日前参评人持申请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社局进行申请报名。
2.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创业标兵”候选人名单及参选材料。
3.评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核后授予“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调整为:
创业标兵”称号有效期3年,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1.申报。参评的候选人通过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每年参评人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社局进行申请报名。
2.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创业标兵”候选人名单及参选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在上报的“创业标兵”候选人中择优认定,人数不超过100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后授予“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四)所需要件
将《通知》第一条第六款所需要件:
1.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名册、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页、第七页);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创业标兵”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
5.“创业标兵”征求意见表(附件2);
6.科技创新企业还需按照评选条件第6条提出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标准,提供当年企业利润表、专利持有者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产品专利证书。
调整为:
1.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创业标兵”候选人推荐表(原办法附件1);
3.科技创新企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标准,提供当年企业利润表、专利持有者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产品专利证书。
4.创业项目获奖企业提供项目获奖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要求
1.2020年度及以后的创业标兵申报、评选工作遵照本通知执行。
2.其它未明确事宜,遵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47号)文件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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