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2253616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人才政策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 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3-09 作者:沈阳人才网 浏览量: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人社发〔2021〕42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

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用人部门: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规定,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从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1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164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300元调整为2400元。

“慈爱儿康行动”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300元调整为2400元。

二、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岗位补贴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配比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和《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22536166
工作日 8:30-17: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微信服务号

Copyright © 2002-2022 syrc.com.cn -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人才市场版权所有 辽ICP备15001448-1号 公安备案号2101030200006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人才大厦 EMAIL:syrcweb@163.com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