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1〕18号
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
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税务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抓好延续实施政策落实
(一)延续实施并扩大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我市失业保险系统实际记实的缴费为准,不含单位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返还方式采取“免申直返”,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数据筛选和比对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参保单位账户。因数据不符合“免申直返”但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可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我市稳岗返还的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继续实施稳岗扩岗以工代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要求,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中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按时发放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2021年12月31日前,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天30元。上述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其他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94号)规定执行。
(五)优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面向2022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及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六)有序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的失业人员,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发生的失业人员,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高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七)延续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18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
(八)将应届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市属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教育部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中的X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统称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取得证书毕业生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审定市属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取得X证书毕业生名单。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X证书补贴标准按照教育部门核定并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标准执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校取得的证书补贴标准另行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4号)执行。
(九)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加强建设,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和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十)推动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指导职业院校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教师积极性。
三、支持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一)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市征兵办公室在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建立征兵工作站,探索建立国防预备班,为入伍青年提供优质服务。联动推进落实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的各类政策性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落实国家、省及市提高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按有关规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十二)引导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加大人岗对接力度,集中举办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孤儿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补贴群体见附件1)。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继续延长享受期限6个月。
四、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
(十三)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工作要求,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相关规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按照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执行(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2)。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精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后要同步将该家庭从零就业家庭中及时移除,对尚未实现就业的家庭内其他成员,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推荐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符合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内其他成员,可按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援助政策。对未在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内,家庭或本人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劳动者,要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十四)完善公益性岗位保障机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数量规模,严格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每季度实有、新开发、腾退的城镇公益性岗位类别及安置对象情况,同步归集汇总至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符合二次安置条件人员的安置方案,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等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其他资金开发的其他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巩固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组织开展充分就业社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按规定持续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以上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六)加快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抓紧梳理调整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抓好阶段性和长期性扶持政策同步落实,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大力根治农民工欠薪,加强女性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和服务,严防规模性裁员失业风险。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投入力度,用好用足专账资金。要强化各项资金和基金监管,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限,加强有关资金和基金支出事前数据比对,对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冒领、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文件报转区、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1.调整后辽宁省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
补贴人员范围
2.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
关政策人员范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调整后辽宁省毕业生享受一次性
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范围如下: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
4.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
5.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6.残疾毕业生。
7.烈士子女毕业生。
8.孤儿毕业生。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附件2
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
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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